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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员工请年假遭拒后自行休假,结果却被公司开除…官方认定:违法!

休年假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然而,有些公司却在审批年假时设置重重障碍,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有些公司在审批年假时设置重重障碍 资料图

2018年1月1日,黄某入职上海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根据黄某累计工作时间,其每年享有10天年休假。2021年12月13日,黄某通过人力资源系统向公司递交了12月15日至12月17日、12月20日至12月24日合计8天的年休假申请。

次日,人事以“未按公司规定提前请假”为由退回其申请。人事部门负责人找到黄某,要求其填写“放弃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申请”,黄某拒绝了,并告知自己有私事要处理,希望在年底前将未休的年休假用完,并继续通过人力资源系统向公司递交了12月16日至12月17日、12月20日至12月24日的合计7天的年休假申请。

人事部门再次退回了黄某的请假申请,这次退回理由为“目前部门人手不足”,并通过钉钉要求黄某12月16日到公司报到,但遭黄某拒绝。12月21日,上海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黄某“未经批准,自行脱离工作岗位,拒不到岗,旷工三天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出具《解聘通知书》。黄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上海市虹口区仲裁委指出,公司虽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行使管理权,但管理权的行使应以公平、诚实信用为原则,在行使管理权时亦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黄某请假时已是年末,在一年时间中,上海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既未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黄某意愿主动安排其享受年休假,而且在黄某提出年休假申请时两次退回,且未能就“人手不足”这一理由提供证据。

虹口区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审批权的行为,变相剥夺了黄某享受年休假的权利。现公司以黄某未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不到岗,对其作旷工违纪解除,依据不足,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故对黄某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虹口区仲裁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休息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均明确,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组织纪律性,可制定适用本企业的请假制度。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及审批权时,应以合法为首要基本原则,结合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通过强迫劳动者“自愿”放弃年休假及滥用审批权等形式,变相剥夺劳动者享有的年休假权利。对于用人单位基于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审批权,机械适用规章制度限制并剥夺劳动者年休假权利的行为,裁审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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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闲乐

延伸阅读

员工称在家养病却飞往海南遭解雇 起诉索赔62万法院判了

休养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自行行使、支配,他人包括用人单位都无权干涉。

然而,实践中却有打工人抱着侥幸心理,请病假外出旅游,单位发现后能开除吗?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员工许某某还真这么干了。他以“头晕颈椎病行动不便”需“卧床静养”为由,向领导请了14天病假后却跑到海南。

然而,世上哪有“不透风的墙”。他现身海南机场的消息被人告知了单位领导。于是,公司怒了,以其病假期间外出旅游,有违诚信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过,该员工声称自己不是旅游而是去养病,并要求公司赔偿近62万。法院会支持他吗?一起来看看。



网站截图

声称在北京养病却去海南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许某某,家住北京市东城区,1998年7月13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月工资为1.3万元左右。

2019年7月11日,许某某申请2019年7月22日、7月29日至8月2日、8月5日至8月9日、8月12日至8月16日年休假,被拒绝。

2019年7月11日,许某某与部门经理景某的电话录音显示:

景某:“我看你有一个请假申请啊?”

许某某:“对,我准备,孩子放假了,准备看孩子在家,带他出去玩。”

景某:“那是服务部的事情,我们GSS肯定得去人的。”

许某某:“我下个礼拜没问题,但再下礼拜不行,我连机票都订好了。”

许某某:“因为带孩子到,我机票都订好了,带孩子去海南,看孩子去,那怎么办?孩子放暑假没人看,那怎么办?”……。

2019年7月12日,许某某重复申请上述期间年休假,再次被拒绝。

2019年7月18日,许某某申请7月18日至7月31日病假,其提交北京某医院门诊电子病历、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等显示,诊断为“头晕颈椎病行动不便”等,医嘱为“卧床静养,颈部功能锻炼”等。于是,公司批准了其2019年7月18日至7月31日的病假14天。

不过,让公司大跌眼镜的是,公司发现许某某在病假期间实际上没在北京家里休养,而是跑去了海南。

2019年8月21日,部门经理景某与许某某电话录音显示:

景某:“那你生病那段时间,你是在哪休息的呢?”

许某某:“在家啊。”

景某:“在北京是吧?”

许某某:“在家啊,对啊。”

景某:“我收到消息,有人说在海南机场看到你了,和你刚才说的,你在北京看病,这个是不一致的。”



许某某被发现现身海南机场 网络图片

许某某:“……你跟我说这个,你怎么没说在美国看见我呀,对吧?你跟我说这个有什么用啊?我告诉你我病了,我也没旅游,我就是在家养病,我告诉你。”

景某:“那也就是说,你是在北京,对吧?是没有去过海南的,对吗?”

许某某:“……我就告诉你,我在家养病,而且我遵医嘱,在家养病。……”

景某:“是明确有人告诉我在海南有看到你。”

许某某:“你让那人,你说谁?谁?你说,我跟他对质,好吧?你别跟我说这个。”……。

2019年8月23日,公司以许某某病假期间外出旅游属于“欺诈、不诚实”构成严重违纪、有违诚实信用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对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于是,许某某向北京市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朝阳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许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8066.95元。然而,许某某、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均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公司合法,无需赔偿

一审庭审中,许某某表示,于2019年7月20日从北京乘飞机前往海口,于2019年8月4日从海口乘飞机至天津,后从天津乘高铁返回北京,但主张其是去海南养病而非旅游,不存在“欺诈、不诚实”而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予恪守的社会公德,而且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患病需要休息,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假条等为依据;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其请假事由相符。法院调查显示,许某某确于2019年7月20日至8月4日期间前往海南,系乘飞机前往,后乘飞机、高铁经由天津返京。

结合证据显示,法院认为现无证据证明许某某存在需要前往外地休养或治疗的必要性,根据许某某此前自述及请假情节,公司有理由质疑许某某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许某某在公司向其了解情况时拒绝提供真实信息,有违诚实信用和规章制度,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属合法解除,故公司无需支付许某某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赔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许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8066.95元。



法院作出裁决 网络图片

然而,许某某还是不服,于是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改判公司支付许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8066.95元。并给出理由: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及患病休养14天的医嘱,休养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自行行使、支配,他人包括用人单位都无权干涉。

二审中,许某某认可其于2019年7月18日以颈椎病为由申请14日病假,后于该期间前往海南,但主张其于海南拥有房屋,系在合法个人住所中按照医嘱进行休养,并非旅游,不存在欺诈骗取病假的行为;且许某某因工作患有职业病,海南的环境亦有利于缓解许某某的相关症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某某申请14天病假,理由为因颈椎病需休养,但其于该期间转乘多种交通工具前往海南,在公司向其核实情况时亦陈述本人在家休养,根据生活常识,可以看出许某某的行为与其申请病假的颈椎病医嘱相悖,违背诚信原则和基本劳动纪律。

许某某虽称其因工作患有肺部症状,前往海南自己家中疗养有利于肺部病情缓解,但许某某申请病假的理由并非关于肺部症状的诊断书和医嘱,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明: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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