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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执法部门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

近日,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厦门市执法局)发布并解读了新修订的涉及该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此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修订,力求做到既遵循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又符合基层执法需要、提高可操作性。”工作人员介绍,一段时间以来,厦门市执法局组织开展了修订《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09年版)(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和涉及城管部门的59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旨在进一步规范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优化提升全市营商环境。

据悉,此次修订成果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包容审慎执法的范围和情形,即在修订后的《适用规则》中明确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情形,结合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的公布和动态管理,确保统一标准、依法执法;二是贯彻“没有从重情节,一般予以从轻,不得加重处罚”和“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即在具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可处”的罚则条款,属于情节轻微的,视危害后果“可处”或“不处”罚款,属于一般及严重情节的,应当并处罚款,保障过罚相当;三是明确法规之间有相同、类同情形的,统一标准划分违法情节,如规划与风景名胜法律法律法规中,涉及违法建设的,统一划分标准,风景名胜与砂、石、土资源法规中涉及违法开采的,统一划分标准;四是坚持宽严相济、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如,《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违法建造”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修改备注“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造的,可以免予处罚”,又如对违反《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将中高考前十五日及考试期间,从事噪声、振动超标活动的,划分为严重违法情节,予以重罚,维护莘莘学子安静的学习生活环境。

值得关注的是,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此次厦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修订,还在三方面予以重点明确:

一是明确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个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统一明确适用标准,防止选择性执法。

二是针对实际执法中案情多样性的情况,明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以降档、减轻,或案件出现特殊情形,不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解决特殊情形的裁量权基准适用问题。

三是明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说明理由制度,即对违法情节(轻微、一般、严重)的判断,应当有证据支持并说明理由。此外,在作出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有针对性地复核和法制审核。(王玉婷 许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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